住宿條款與條件

(適用範圍)
第1條
酒店與客人簽訂的住宿合同和相關合同應符合本條款的規定,本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應遵守法律法規(法律法規或基於法律法規的法規)。 同理適用於下文。 或普遍建立的習俗。

2. 儘管有前款規定,但本酒店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或公認慣例的情況下與客人簽訂了特別合同時,應優先使用特別合同。

(住宿合同申請書)
第 2 條
打算向酒店申請住宿合同的人應將以下事項通知酒店。
(1) 住宿客人的姓名
(2) 住宿日期和預計到達時間
(3) 住宿費(原則上以附表 1 中所列的基本住宿費為基礎)
(4) 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資訊。

2. 如果客人在住宿期間要求將住宿時間延長到前款第 (2) 項規定的日期之後,則在提出該要求時應被視為申請新的住宿合同。

3. 當酒店要求提交包含住宿客人姓名、地址、電話號碼等的客人名單時,申請住宿的人即使在簽訂住宿合同后也應立即提交。

(簽訂住宿合同等)
第3條
住宿合同在酒店接受前條規定的申請時視為成立。 但是,如果證明本酒店未接受申請,則不適用。

2. 根據第 1 款的規定簽訂住宿合同后,客人必須在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在本酒店規定的日期之前,在涵蓋整個住宿期間(住宿時間超過 3 天,則為 3 天)的基本住宿費範圍內支付酒店確定的住宿押金。

3. 押金應首先用於客人支付的住宿費,在符合第 6 條和第 18 條規定的情況下,應按照違約金的順序支付押金,然後是賠償金,如有餘額,應在支付住宿費時根據第 12 條規定的條款和條件退還。

4. 如果客人未能根據第 2 款的規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押金,則住宿合同將失效。 但是,僅當酒店在指定支付押金的截止日期時已通知客人時,這才適用。

5. 如果本酒店根據住宿費用申請了住宿合同,並且本酒店通過在網站上提供錯誤的住宿費用或通過電話通知客人錯誤的住宿費用,從而接受了基於住宿費用的住宿費用,如果價格明顯低於住宿前後日期的住宿費用,則視為本酒店對此類住宿進行了“限制”、“特別”或“促銷”。除非有低價原因的表格或指導,否則住宿合同將被取消,因為這是民法典上的錯誤,我們會及時通知您。

6. 酒店可在預定抵達日期之前的任何時間致電客人確認預訂。

(不需要支付申請費的特殊合同)
第 4 條
儘管有前條第 2 款的規定,本酒店可以在合同成立后簽訂不需要支付同一款規定的申請費的特別合同。

2. 如果本酒店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請時未要求支付前條第 2 款規定的申請費,或未明確支付申請費的期限,則視為已接受前款規定的特殊合同。

(要求配合設施的感染預防措施)
第 4-2 條
酒店可以根據《酒店業法》(昭和23年法律第138號)第4條第2款第1款的規定,要求住宿者予以合作。

(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第 5 條
在以下情況下,本酒店可能不接受簽訂住宿合同。 但是,本款並不意味著本酒店可以在《酒店業法》第 5 條所列情況以外的情況下拒絕住宿。
(1)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時;
(2) 因客滿而沒有空房時。
(3) 當認為希望住宿的人的行為可能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政府機關的要求、公共秩序或與其住宿相關的善良風俗時;
(4) 當尋求住宿的人被認為符合以下 (a) 至 (c) 中的任何一項時。
b) 《防止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不正當行為的法律》(平成3法第77號)第2條第2項規定的有組織犯罪集團(以下簡稱“有組織犯罪集團”)、同條第6項規定的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以下簡稱“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有組織犯罪集團的准成員、與有組織犯罪集團有關的其他反社會勢力。
b) 當有組織犯罪集團或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是控制商務活動的公司或其他組織時。
c) 其高級職員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公司。
(5) 當尋求住宿的人的行為給其他客人帶來重大不便時; 此外,當認識到存在擾亂酒店和平秩序的風險時,例如在酒店內無合理理由提出投訴或請求。
(6) 尋求住宿的人是酒店業法第 4 條第 2 款第 1 項規定的特定傳染病患者(以下簡稱“特定傳染病患者等”)。 當它是。 (1)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時;
(7) 當提出與住宿相關的暴力要求或不合理的負擔時(關於尋求住宿的人消除基於殘疾的歧視的促進法(25 年第 65 號法律)。 以下簡稱《消除對殘疾人歧視法》。 根據第 7 條第 2 款或第 8 條第 2 款的規定尋求消除社會障礙的情況除外。 )。
(8) 當欲住宿者根據《酒店業法施行條例》第 5 條第 6 款的規定,多次向酒店提出要求,要求與實施住宿相關的負擔過重,並可能嚴重阻礙向其他客人提供住宿服務時。
(9) 由於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10) 當認為尋求住宿的人喝醉並可能給其他客人帶來重大不便時; (千葉縣酒店業法施行條例第 15 條)
(11) 當申請住宿的人以轉售等自身商業目的秘密提出申請時。

(拒絕簽訂住宿合同的說明)
第 5-2 條
如果本酒店不同意根據前條簽訂住宿合同,客人可以要求本酒店說明住宿合同的理由。

(客人有權取消合同)
第 6 條
住宿客人可以通過通知酒店來解除住宿合同。

2. 住宿客人因可歸責於住宿客人的原因而全部或部分解除住宿合同(本酒店根據第 3 條第 2 款的規定指定支付期限要求支付押金,且住宿客人在支付前取消住宿合同的情況除外)。 將根據附錄 2 中列出的專案收取罰款。 但是,如果本酒店簽訂了第 4 條第 1 款規定的特殊合同,則僅在酒店通知客人在取消住宿合同時有支付違約金的義務時適用。

3. 如果客人未在住宿日期的 24 點之前到達(如果事先通知客人,則為預計到達時間後 2 小時)到達,則酒店可以將住宿合同視為客人已解除。

(酒店有權取消合同)
第 7 條
在以下情況下,酒店可以解除住宿合同。 但是,本款並不意味著本酒店可以在《酒店業法》第 5 條所列情況以外的情況下拒絕住宿。
(1) 當發現住宿客人的行為可能違反與住宿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時;
(1)-2 當客人在酒店內無合理理由提出投訴或要求,認為客人擾亂了酒店的和平秩序時;
(2) 當住宿客人被視為符合以下 (a) 至 (c) 中的任何一項時。
a) 有組織犯罪集團、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有組織犯罪集團准成員、與有組織犯罪集團有關的人以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b) 當有組織犯罪集團或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是控制商務活動的公司或其他組織時。
c) 其高級職員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公司。
(3) 當客人的行為給其他客人帶來重大不便時;
(4) 住宿客人是患有特定傳染病的患者時;
(5) 當提出與住宿相關的暴力要求或不合理的負擔時(根據《消除對殘疾人歧視法》第 7 條第 2 款或第 8 條第 2 款的規定要求消除社會障礙時除外)。 )。
(6) 當客人重複《酒店業法施行條例》第 5 條第 6 款規定的要求時,作為與執行該要求相關的過度要求,可能會嚴重阻礙向其他客人提供住宿服務的要求。
(7) 由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酒店無法提供住宿時。
(8) 當發現尋求住宿的人是醉酒者,並且可能會給其他客人帶來重大不便時; (千葉縣酒店業法施行條例第 16 條)
(9) 在本酒店指定區域外吸煙(包括加熱不燃燒香煙)、使用消防設備等惡作劇,或其他不遵守本酒店制定的使用規則的行為。
(10) 在住宿合同成立后發現已制定第 5 條第 11 項的規定時。
(11) 申請住宿的人沒有立即根據第 2 條第 3 款回應酒店的要求時;

2. 如果酒店根據前款規定取消了住宿合同,如果取消原因符合前款第 7 項和第 8 項,則不向客人收取客人尚未接受的任何住宿服務的費用。 如果發生任何其他取消原因,您還需要支付尚未作為違約金提供的住宿服務的費用。

(取消住宿合同的說明)
第 7-2 條
如果本酒店根據前條規定解除了住宿合同,客人可以要求本酒店說明取消合同的原因。

(住宿登記)
第8條
住宿當天,住宿客人應在酒店前台登記以下專案。
(1) 房客的姓名、地址、聯繫方式、當晚前後的住宿地點(如有)。
(2) 對於在日本沒有住址的外國人、國籍和護照號碼
(3) 陪同人員的姓名
(4) 本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如果客人打算使用旅行支票、優惠券或信用卡等日元以外的任何方式支付第 12 條規定的住宿費,則應在前款規定的登記時提前出示這些憑證。

(房間使用時間)
第 9 條
賓客可在下午 3 點至次日中午 12 點使用酒店客房。 但是,在連續住宿的情況下,客人可以全天使用客房,但抵達和離開的日子除外。 即使在下午 3 點之後,當您可以使用房間時,由於房間維護,您可能不得不等待。

2. 儘管有前款規定,本酒店可以允許客人在同款規定的時間之外入住客房。 在這種情況下,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
(1) 入住當天上午 9 點之前,收取 100% 的房費
(2) 入住當天上午 9 點至中午 12 點,收取 50% 的房費
(3) 入住當天中午 12 點至下午 3 點,收取 30% 的房費
(4) 退房當天下午 3 點之前:住宿費的 30%
(5) 退房當天下午 6 點前,收取 50% 的房費
(6) 退房當天下午 6 點後,收取 100% 的房費

(遵守使用規則)
第10條
客人必須遵守酒店制定並張貼在酒店的使用規則。

(上班時間)
第11條
飯店主要設施之上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詳細上班時間將於各地公告上公告。
(1) 接待服務時間:
a) 沒有宵禁
b) 全天 24 小時接待服務
(2) 餐飲等服務時間:
a) 早餐 7:00~10:30
b) 午餐 11:30~14:00
c) 晚餐 17:00~23:00

2. 前款規定的時間,如必要或不得已,可以暫時更改。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通過適當的方式通知您。

(費用支付)
第12條
住宿客人應支付的住宿費等明細應如附表 1 所示。

2. 前款規定的住宿費等應在客人離開時或酒店要求時,以日元或酒店接受的任何其他方式(如旅行支票、優惠券、信用卡等)在前臺支付。

3. 即使客人在本酒店提供房間並可供使用后不自願入住本酒店,也應收取住宿費。

(酒店的責任)
第13條
對於因履行住宿合同和相關合同或因未能履行住宿合同而給客人造成的任何損害,酒店應賠償客人。 但是,如果不是由於可歸責於酒店的原因,則不適用。

2. 酒店已投保旅館責任保險,以應對火災等。

( 無法提供合約房間時的處理 )
第14條
如果本酒店無法向客人提供合同規定的客房,本酒店將在徵得客人同意的情況下,盡可能安排其他相同標準的住宿。

2. 儘管有前款規定,但無法安排其他住宿時,本酒店應向客人支付相當於違約金的補償費,該補償費將用於賠償。 但是,如果沒有可歸責於酒店的原因無法提供房間,酒店將不支付賠償金。

(寄存物品的處理等)
第15條
如果客人寄存在前臺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發生丟失、破損或其他損壞,除不可抗力情況外,酒店將賠償客人的損失。 但是,對於物品、現金和貴重物品,如果客人要求客人申報這些物品、現金和貴重物品的種類和價值,而客人沒有這樣做,酒店將賠償客人的損失,最高賠償 150,000 日元。

2. 對於住宿客人帶入本酒店但未寄存在前臺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因本酒店的故意或疏忽而造成的損失、破損或其他損害,本酒店將賠償客人。 但是,如果客人沒有事先申報物品的種類和價值,本酒店將賠償客人的損失,最高 150,000 日元,除非是本酒店的故意或重大過失。

2-2 即使本酒店根據第 1 款和第 2 款承擔了損害賠償責任,本酒店也不對以下任何一項負責。 手稿、設計文檔、圖紙、分類帳和其他類似材料(包括記錄在記錄媒體上可由磁帶、磁碟、CD ROM 和光碟等資訊設備(計算機及其終端設備等週邊設備)直接處理的材料)。 )

(寄存乘客的行李或個人物品)
第16條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到達酒店,則只有在酒店同意的情況下,酒店才有責任保管行李,並在客人入住時將其交給前臺。

2. 在前款情況下,本酒店對住宿客人的行李或攜帶物品的保管責任應符合前條第 1 款的規定。

(停車責任)
第17條
如果客人在本酒店內(包括本酒店的停車場)內停車,則無論車輛鑰匙是否已存放,本酒店均僅出租停車位,不承擔車輛的保管責任。 但是,如果酒店故意或疏忽對停車場的管理造成損害,酒店將承擔賠償責任。

(客人的責任)
第18條
如果由於客人的故意或過失導致酒店遭受損失,客人應賠償酒店損失。

2. 所有客房均禁止吸煙。 如果在客房內發現吸煙,例如在客房內發現煙頭或確認有香煙氣味時,我們將收取除臭工作的實際費用、床上用品、窗簾、牆紙等的清潔費用以及其他維修費用。 此外,我們將要求因這些維修等原因無法出售房間而造成的損害賠償,作為業務賠償。

3. 為確保客人順利獲得基於住宿合同的住宿服務,如果客人發現住宿服務與住宿合同中提供的服務不同,應立即通知酒店。

(語言)
第19條
本條款以日文和英文編寫,但如果本條款的兩句話之間存在任何差異或差異,則以日本文本為準。

(管轄法院和適用法律)
第20條
酒店與住宿客人之間關於住宿合同的任何爭議應適用日本法律,對酒店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日本地方法院或簡易法院應為專屬管轄法院。

(條款及條件的修改)
第21條
本條款屬於《民法典》規定的標準條款,如果本條款的修改符合客人的一般利益或根據與變更相關的情況是合理的,則酒店可以自行決定更改本條款。

2. 本條款的修改應在更改后公佈在本酒店的官方網站上,並自發佈時指定的生效日期起適用。

3. 如果客人在修改後的住宿合同生效之日或之後預訂住宿合同,則視為客人已同意修改住宿合同。

附錄 1 住宿費等的明細(與第 2 條第 1 款和第 12 條第 1 款相關)

故障
如果 guest
支付
總量
住宿
(1) 基本住宿費(房費 + 早餐等餐飲費 + 其他使用費)
(2) 服務費 (1) ×10%)
加法
(3) 額外的餐飲 + 其他使用費用(不包括 (1) 中包含的費用)
(4) 服務費 ((3) ×10%)
(5) 消費稅
言論
1. 稅法修改後,應按修改後的規定執行。

附錄 2 取消費用(與第 6 條第 2 款相關)

終止合同通知
接收日期
未入住7天前14天前20天前30 天前
合同申請人數
常規最多可容納 14 人100%100%50%20%10%
組織15~99 人100%100%50%20%10%
超過 100 人100%100%80%60%40%20%10%
注意:
1. % 是取消費用與基本住宿費用的比率。 但是,對於包含早餐等的住宿套餐,將收取公佈的金額(以下簡稱套餐費用)作為罰金。
2. 如果合同天數縮短,無論縮短多少天,都將收取一天(第一天)的取消費用。
3. 如果團體的一部分(15 人或以上)取消合同,則為住宿前 10 天(如果申請在此日期之後被接受,則為接受日期)的客人人數的 10%(如果發出分數,則四捨五入)。 人數不設罰。
4. 如果住宿套餐計劃中另有取消政策,則以取消預訂優先。 在酒店計劃的住宿套餐或特定團體的情況下,可能會收取與上述規定不同的取消費用。

附 例
第1條
酒店將於 2023 年 9 月 1 日制定酒店住宿條款,並於當天生效。

第2條
2024 年 2 月 26 日,新設住宿合同第 4 條第 2 款、第 5 條第 8 款、第 5 條第 2 款、第 7 條第 1 款、第 6 款、第 7 條第 2 款,第 1 條第 1 款、第 5 條第 6 項和第 7 項、第 7 條第 1 款、第 1 項、第 4 項和第 5 項、第 8 條第 1 款、第 1 項和第 2 項部分修訂,並於 2024 年 3 月 13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