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就条款
(适用范围)
第 1 条
本酒店与客人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以法律法规(指法律法规或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的法律法规)为准。以下亦同。))或公认的惯例。
2. 如果酒店同意的特别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惯例,则尽管有上段的规定,仍以该特别协议为准。
(住宿合同的申请)
第 2 条
希望与本宾馆签订住宿合同时,应向本宾馆提供以下事项。
(1) 住宿者姓名
(2) 入住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3) 住宿费用(原则上按照附录 1 的基本住宿费用)
(4) 本宾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如果在住宿期间,客人要求在前款第 2 项所述的住宿日期之后继续住宿,则酒店应将其视为在提出该要求时提出的新的住宿合同申请。
3. 即使在住宿合同签订之后,如果本酒店要求提交客人登记簿,申请住宿者也应立即提交包含客人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的客人登记簿。
(住宿合同应在本宾馆接受前条所述申请时签订。但是,如果本宾馆证明其未表示同意,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2. 根据第1项的规定签订住宿合同时,必须在本馆规定的日期前支付本馆规定的申请费,金额为住宿期间的基本住宿费用(超过3天时为3天)。
3. 押金应首先用于支付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其次用于支付罚款,然后在出现适用第 6 条和第 18 条规定的情况时用于赔偿,剩余金额应在客人按照第 12 条的条款和条件支付费用后予以退还。
4. 如果未在本宾馆根据同款规定的日期前支付第2款所述的押金,则住宿合同将失效。但是,只有当本宾馆在规定支付申请费的日期时已通知客人时,该规定才适用。
5. 如果本酒店在其网站上提供错误的住宿价格,或通过电话提供错误的价格,而您根据该价格申请住宿合同,且本酒店接受该合同,如果该价格明显低于前一日期和后一日期的价格,则应取消该住宿合同,除非有 “限量”、”特价 “或 “促销 “等降低价格的理由,或有关于降低价格的理由的通知,这是民法上的错误。除非列出了降低价格的原因,如 “限量”、”特价”、”促销 “等,否则应取消住宿合同,并尽快发出相关通知,因为根据《民法典》这属于因错误而接受。
6. 酒店可在预定住宿前的任何一天致电客人提供的联系人确认预订。
(尽管有前条第2款的规定,酒店仍可在合同签订后,接受无需支付同款所述申请费的特别协议。
2. 如果酒店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未要求支付上条第2款所述的申请费,或未指明支付上述申请费的日期,则应视为酒店遵守了上款所述的特别约定。
(要求配合场所内的感染预防措施)
第 4-2 条
根据《旅馆法》(1948 年第 138 号法律)第 4-2 条第 1 款的规定,旅馆可要求拟入住者配合。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 5 条
在下列情况下,本馆可以拒绝签订住宿合同。但是,本项规定并不意味着本馆在旅馆法第5条规定以外的情况下可以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 如果住宿申请不符合本《一般条款和条件》。
(2) 因客满而无房间时。
(3) 如果认为寻求住宿者的行为可能违反与住宿有关的法律规定、公共当局的要求、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
(4) 如果发现寻求住宿的人属于以下(a)至(c)类中的任何一类。
a) 《防止旅行业成员不正当行为法》(1991 年法律第 77 号)第 2 条第 2 项、同法律第 2 条第 6 项中规定的旅行业(以下简称 “旅行业”)、旅行业准组织成员或与旅行业有关的人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b) 旅行业或旅行业准组织成员经营业务时。
(5) 打算入住该酒店的人说了或做了对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的事情时。 当认为有可能扰乱酒店的安宁和秩序时,例如在酒店内提出无正当理由的投诉或要求。
(6) 拟住宿者为旅馆法第 4-2 条第 1 款第(ii)项规定的特定传染病患者等(以下简称 “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当该人(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 “一般条款 “时。
(7) 如果对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承担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寻求住宿者须遵守《促进消除基于残疾的歧视法》(2013 年第 65 号法,以下简称《消除基于残疾的歧视法》)。以下简称”《消除对残疾人歧视法》”)。根据第 7 条第 2 款或第 8 条第 2 款的规定要求消除社会障碍的情况除外)。.
(8) 根据《旅馆法实施规则》第 5-6 条的规定,寻求住宿者多次向旅馆提出要求,而这些要求在实施过程中非常繁琐,有可能严重妨碍向其他客人提供与住宿相关的服务。
(9)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无法接待客人时。
(10) 申请住宿者为醉酒者等,且被认为可能给其他客人带来重大不便时。(千叶县旅馆法实施规则》第 15 条)
(11) 申请住宿者出于转售等商业目的而秘密提出申请时。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的说明)
第5-2条
拟入住宾馆的人可以根据前条的规定,要求宾馆说明拒绝签订住宿合同的理由。
(客人取消合同的权利)
第 6 条
客人可向酒店提出取消住宿合同。
2. 如因客人的原因而全部或部分取消住宿合同时(除本宾馆根据第3条第2项规定指定支付押金的日期并要求客人支付押金,而客人在支付押金前取消住宿合同的情况外),本宾馆将根据附件2的规定向客人收取违约金。如客人未按第 3 条第 2 款的规定支付押金,且在支付押金前取消了住宿合同,则本宾馆将根据附件 2 的规定向客人收取违约金。但是,在本宾馆已遵守第4条第1项规定的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在遵守特别约定时取消住宿合同,本宾馆才会通知客人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3. 如果客人未能在入住当天 24:00 之前抵达酒店(或在预计抵达时间两小时后抵达酒店,如果该时间已提前告知),酒店可视客人已取消合同。
(本馆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 7 条
在下列情况下,本馆可以解除住宿合同。但是,本款并不意味着本馆可以在旅馆经营法第 5 条规定的情况之外拒绝提供住宿。
(1) 当认为客人有可能做出与住宿有关的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为,或当认为客人已做出此类行为。
(1)-2 如果发现客人扰乱酒店的安宁和秩序,例如在酒店内提出无正当理由的投诉或要求。
(2) 当发现客人属于以下(a)至(c)类情况时。
a) 当客人是黑帮分子、黑帮分子、黑帮分子的准成员或与黑帮分子或其他反社会势力有关的人时
b) 当客人是公司或其他组织,其业务活动由黑帮分子或黑帮分子控制时
c) 当客人是公司,而其一名高级职员是黑帮分子时
(3) 当客人的言行给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时。
(4) 客人是病人或其他患有特定传染病的人。
(5) 如果对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承担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根据《消除对残疾人歧视法》第 7 条第 2 款或第 8 条第 2 款,客人要求消除社会障碍的情况除外)。.
(6) 根据《旅馆法实施规则》第 5-6 条的规定,客人多次向旅馆提出繁琐的要求,有可能严重妨碍向其他客人提供住宿服务时。
(7) 由于无法控制的原因(如自然灾害)而无法接待客人时。
(8)认为申请住宿者是醉酒者等,有可能给其他客人带来重大不便时。(千叶县旅馆法实施第 16 条)
(9) 在旅馆指定区域外吸烟(包括加热香烟)、对消防器材等有不当行为或其他不遵守旅馆规定的使用规则时。
(10) 如在住宿合同订立后,发现出现第 5 条第 11 项所述情况。
(11) 根据第 2.3 条的规定,申请住宿者未立即对酒店的要求做出答复时。
2. 本馆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如果是基于前款第7项和第8项的理由,将不收取客人尚未享受的住宿服务的费用。如果是基于其他原因而解除合同,本酒店还将收取客人尚未享受的住宿服务的违约金。
(关于解除住宿合同的说明)
第 7-2 条
旅客可以要求酒店就其依据前条规定解除住宿合同的理由进行说明。
(入住登记)
第 8 条
客人应在入住当日在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 住宿客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以及前后入住时的住宿地点
(2) 在日本没有住所的外国人,其国籍和护照号码
(3) 随行人员的姓名
(4) 本宾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如果客人希望使用旅行支票、住宿凭证、信用卡或其他可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第 12 条规定的费用,则必须在前款规定的登记时间提前出示。
(客房使用时间)
第 9 条
宾客使用酒店客房的时间为 15:00 至次日 12:00(中午)。但是,如果是连续住宿,除入住当天和离店当天外,客人可全天使用客房。请注意,即使在 15:00 之后,客人也可能因客房维修或其他原因而不得不等待酒店。
2. 尽管有前款规定,酒店仍可接受在前款规定的时间之外使用客房。在此情况下,将收取以下额外费用。
(1) 入住当日上午 9:00 之前:房费的 100%
(2) 入住当日上午 9:00 至中午 12:00:房费的 50%
(3) 入住当日中午 12:00 至下午 15:00:房费的 30
(4) 离开当日下午 15:00 之前:房费的 30
(5) 离开当日下午 18:00 之前:房费的 50%
(6) 离开当日下午 18:00 之后:房费的 50%。(6) 离开当天下午 18:00 之后:房价的 100
(遵守使用规则)
第 10 条
客人在酒店内必须遵守酒店制定并张贴在酒店内的使用规则。
(营业时间)
第 11 条
酒店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将在各处的告示上公布。
(1) 前台等的服务时间:
a) 无宵禁
b) 前台服务 24 小时
(2) 餐饮等的服务时间:
a) 早餐 7:00-10:30
b) 午餐 11:30-14:00
c) 晚餐 17:00-23:00
2. 在必要或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可临时改变上段所述的工作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将采用适当的方式通知公众。
(费用支付)
第 12 条
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和其他费用见附件 1。
2. 前款所述住宿费用等必须在客人离店时或酒店要求时在前台以货币或酒店认可的方式支付,如旅行支票、住宿券或可代替货币使用的信用卡。
3. 即使在酒店向客人提供房间并供其使用后,客人并未自愿入住,酒店仍将收取房费。
(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协议的过程中,或在未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给客人造成损失的,本宾馆应予以赔偿。但是,如果损失并非由本酒店造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2. 如果发生火灾等情况,酒店有旅店责任保险。
(如果本宾馆无法为客人提供合同规定的客房,本宾馆将在征得客人同意后,尽可能在同等条件下为客人安排其他住宿。
2. 尽管有前款规定,但若本馆无法找到其他客房时,本馆将向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赔偿金,该赔偿金将计入损害赔偿金额。但是,若非因本宾馆的原因而无法提供客房时,则不予赔偿。
(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第15条
客人在前台寄存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等发生遗失、毁损等情况时,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外,本宾馆应予以赔偿。但是,如果本馆要求客人申报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的种类和价值,而客人未予申报时,本馆将以15万日元为上限进行赔偿。
2. 客人携带入馆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等,未在前台留存而发生遗失、损坏或其他损失时,无论是本馆故意还是过失,本馆都将予以赔偿。但是,如果客人未事先说明物品的种类和价值,本馆将赔偿损失,最高赔偿额为15万日元,但本馆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2-2 根据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即使本酒店有责任赔偿损失,但对于下列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手稿、设计、图纸、书籍及其他类似物品(包括记录在磁带、磁盘、CD Roms和光盘等信息设备(计算机及其终端和其他外围设备)可直接处理的记录介质上的物品)。
(客人行李或个人物品的保管)
第 16 条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已抵达酒店,则应在抵达前征得酒店同意的情况下负责保管,并应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给客人。
2.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下,酒店对客人行李或个人物品的保管责任应按照前条第 1 款的规定执行。
(停车责任)
第 17 条
客人在本宾馆的场所(包括停车场)停车时,无论是否存放车辆钥匙,本宾馆均出租场所,不承担车辆管理责任。但是,如果酒店在管理停车场时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酒店将承担赔偿责任。
(住店客人的责任)
第18条
由于住店客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本馆损失时,住店客人应向本馆赔偿损失。
2. 所有客房均禁止吸烟。如果在房间内发现烟头或闻到烟味,酒店将收取除臭、清洁床上用品、窗帘、墙纸等的实际费用以及其他维修费用。此外,酒店还将对因此类维修而无法出售客房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作为商业补偿。
3. 为了确保按照住宿合同顺利获得住宿服务,如果客人发现所提供的住宿服务与住宿合同内容不同,必须及时通知酒店。
(Languages)
第 19 条
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以日文和英文制定,但如果本一般条款和条件的两种文本之间存在任何差异或分歧,则在所有方面均以日文文本为准。
(管辖法院和管辖法律)
第 20 条
宾馆与客人之间发生的有关住宿合同的纠纷,以日本法律为管辖法律,并以对宾馆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日本地方法院或简易法院为专属管辖法院。
(一般条款和条件的变更)
第 21 条
本一般条款和条件构成《民法典》规定的标准一般条款和条件,如果变更符合客户的总体利益或根据变更的相关情况来看是合理的,酒店将自行决定变更本一般条款和条件。
2. 对本一般条款与细则的任何修改,应自修改后的条款在酒店官方网站上公布之日起生效,并以公布时规定的生效日期为准。
3. 当客人在变更后的住宿条件生效日或生效日之后预订住宿合同时,视为客人同意住宿条件的变更。
附件 1 住宿费等明细表(与第 2.1 条和第 12.1 条有关)
细数 | ||
客人应支付的总金额 | 住宿 价格 | (i) 基本住宿费(房费+早餐和其他餐饮+其他费用) (ii) 服务费((i) x 10%) |
额外费用 | (iii) 额外餐饮+其他费用(不包括(i)中的费用) (iv) 服务费((iii)x10%) | |
税收 | (v) 增值税 |
1.如果税法修订,则适用修订后的规定。
附件 2:处罚(与第 6(2)条有关)
收到合同终止通知的日期 | 不眠之夜 | 某日 | 前一天 | 7 天前 | 14 天前 | 20 天前 | 30 天前 | |
合同申请人数量 | ||||||||
一般 | 最多 14 人 | 100% | 100% | 50%. | 20% | 10% | ||
组织 | 15 至 99 人 | 100% | 100% | 50%. | 20% | 10% | ||
100 或以上 | 100% | 100% | 80% | 60% | 40% | 20% | 10% |
2. 若缩短合同天数,则无论缩短天数多少,均收取一天(第一天)的违约金。
3. 若取消团体部分(15 人以上)的合同,则收取第一晚的违约金。若取消部分团队(15 人或以上)的合同,则应按入住日期前 10 天(或接受报价日期之后,则按接受报价日期)入住人数的 10%收取违约金(任何零头均四舍五入)。如果人数少于 10 日前入住酒店人数的 10%(四舍五入为整数),则不收取违约金。
4. 如果住宿套餐有单独的取消政策,则以该政策为准。酒店或特定团体组织的住宿套餐可能会收取与上述不同的违约金。
补充条款
第 1 条
酒店于 2023 年 9 月 1 日制定了《酒店住宿总则》,并于同日生效。
第 2 条
酒店对《一般住宿条款和条件》进行了修订,分别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新增第 4.2、5.8、5.2、7.1.6 和 7.2 条,并分别修订第 1.1、5.6 和 7、7.1、1.1.4 和 5、8.1.1.1 和 2 条。这些条款将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生效。